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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為貴市前鎮區瑞隆路○○○號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類組為托嬰中心兼托兒所,其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檢討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7.10.24.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8530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97年10月6日高市工務建字第0970031281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6條規定:「建築物於同一使用單元內申請變更為多種使用類組者,應同時檢討符合各該使用類組依附表二規定之檢討項目及附表三規定之檢討標準。」。本案所詢建築物地上2層申請變更使用類組為托嬰中心兼托兒所乙節,如與地上3層及4層為同一使用單元內供多種類組使用者,應依本辦法前開規定辦理。

三、另關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類組,依本辦法規定檢討如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樓梯者,其整座樓梯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第2項所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規定,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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