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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基地地面一層汽車出入口與計畫道路連接之車道寬度及曲線半徑留設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7.06.16.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079481號說明:

一、復貴局97年5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09766945100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規定「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左:……三、基地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其供雙向通行且車道服務車位數未達50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50輛以上者,自第50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另同編第61條規定「車道之寬度、坡度及曲線半徑應依左列規定:一、車道之寬度:(一)單車道寬度應為3.5公尺以上。(二)雙車道寬度應為5.5公尺以上。……三、車道之內側曲線半徑應為5.0公尺以上。」設置汽車升降機以取代坡道之停車空間,汽車升降機出入口至道路間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該車道寬度、坡度及曲線半徑應符合同編第60條及第61條規定,附設停車空間超過30輛者,並依應同編第59條之1第5款規定,依同編第136條設置緩衝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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