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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鐵圓形大油桶應否認為雜項工作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5 年 07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5.07.14.台內營字第691879號說明:

一、復貴65.05.07.北市工建宇第14268號致本部營建司函。

二、本案○○麵粉飼料油脂公司所建圓形油桶高九公尺,直徑十一點九公尺應視為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納入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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