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鐵圓形大油桶應否認為雜項工作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65.07.14.台內營字第691879號說明:
一、復貴65.05.07.北市工建宇第14268號致本部營建司函。
二、本案○○麵粉飼料油脂公司所建圓形油桶高九公尺,直徑十一點九公尺應視為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納入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65.07.14.台內營字第691879號說明:
一、復貴65.05.07.北市工建宇第14268號致本部營建司函。
二、本案○○麵粉飼料油脂公司所建圓形油桶高九公尺,直徑十一點九公尺應視為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納入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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