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5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連續兩次申請修繕,其修繕範圍是否應合併計算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01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1.23.台內營字第065933號說明:

一、復 貴廳71.01.05.建四字第268338號函。

二、按建築物之修建,建築法第9條第4款巳有明定,不論其修建次數多少?合計應以不逾越上開法條所定之範圍為限,本案連續兩次申請修繕,其修繕範圍如何?事關事實認定問題,應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連續兩次申請修繕,其修繕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