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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為經營各類遊樂機具之遊樂園業得否同時提供作為不特定人餐飲、休息住宿、運動休閒場所使用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10.27.營署建管字第0970059879號說明:

一、復大部97年10月2日經商字第09702422930號函。

二、按都市土地係依使用性質劃定不同使用分區別實施管制,避免不相容使用,影響都市正常發展。次查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另「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辦理。」,如「建築物於同一使用單元內申請變更為多種使用類組者,應同時檢討符合各該使用類組‥規定之檢討項目及‥規定之檢討標準。」,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及第6條所明定。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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