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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第4款及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05.18.營署建管字第1000020798號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0年4月6日函。

二、按「設置汽車昇降機,應留設寬3.5公尺以上、長5.7公尺以上之昇降機道。」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第4款所明定,查其修正說明所載「明定汽車昇降機所需機道長寬尺寸,以配合裝置合於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3.3規定之機廂」,又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3.3節為取代坡道之汽車昇降機規定,是建築技術規則上開條文第4款之汽車昇降機,係指取代坡道之汽車昇降機。至無機廂之機械停車設備,不受上開規定第4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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