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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2條高層建築物應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04.28.營署建管字第1000016613號說明:

一、復貴局100年3月17日北工建字第1000233481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2條規定「高層建築物應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有關高層建築物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依本部88年6月17日台內營字第8873526號函釋「……另按本部87年2月24日台(87)內營字第8702684號函釋,該緩衝空間位置並無特殊規定,惟應於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間……按其意旨,係為維持高層建築物周圍道路之流暢並避免各類使用產生衝突。是高層建築物依規定應留設之建築基地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除應符合前揭規定外,並不得設置於依法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又本署89年7月31日營署建字第57251號函釋「該出入口緩衝空間設置之意旨係為維持高層建築物周圍道路之流暢並避免各類使用產生衝突,尤可避免進出高層建築物人員立即與道路上往來人員之動線發生與『裝卸位』設置之目的有別……」又基地內通路為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有關緩衝空間設置於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基地內通路範圍內,該範圍如不違反本部87年2月24日、88年6月17日及本署89年7月31日上開函釋規定,尚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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