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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事務所所提集村興建農舍疑義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93 年 05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3.05.04.營署綜字第0930022761號說明:

一、復貴所93年3月26日函。

二、關於貴事務所所提集村興建農舍疑義案,涉本署權責者,說明如下:

(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7款所提「計畫道路」,係指都市計畫道路及依公路法規劃、興建之道路。

(二)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得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據以申請建築,該通路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申請「農路」之容許使用。

(三)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面臨之道路無須為「已開闢完成」之道路為限,面臨之道路路寬不足六公尺,基地得退縮至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6款規定之道路寬度。

(四)水利用地可否架設板橋,合併計算路寬乙節,請逕洽該水利用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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