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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鐵圓(方)形油桶之高度,直徑之標準為何,始應視為雜項工作物,應以其是否影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為原則,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本於職權,自行認定。

會議日期 65 年 08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5.08.26.台內營字第697335號說明:復65.07.23.建四字第1137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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