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6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停車空間之車道上方淨空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6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100.06.21.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5238號說明:

一、復貴府100年5月11日府工建字第1000060026號函。

二、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已有明定,又同編第61條第1款第3目規定「停車位角度超過60度者,其停車位前方應留設深5.5公尺,寬5公尺以上之空間。」有關設置懸吊式單層機械停車設備,如停放或搬運車輛過程需佔用車道或同編第61條第1款第3目規定停車位前方深5.5公尺,寬5公尺以上之空間範圍,已違反上開條文規定,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易肇致危險,自不得設置。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停車空間之車道上方淨空之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