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原領建造執照已逾期作廢,基地上留有部分構造物,現由非原起造人在原基地申請建照應如何處理乙案,請依本部63.10.17.台內營字第602896號函(註)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68.10.11.台內營字第038295號說明:復貴局68.09.12.高雄工務建字第1677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68.10.11.台內營字第038295號說明:復貴局68.09.12.高雄工務建字第167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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