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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部函69.03.20.台內營字第012160號正本:高雄市政府

會議日期 69 年 03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9.03.20.台內營字第012160號主旨:○○股份有限公司在貴市小港臨海工業及改制以前完成之廠房,申領使用執照有關防空避難設備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69.02.27.69高市工建字第2751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0條規定建物之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設備等與設計圖相符者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發給使用執照又建築法第72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衛生,消防設備及防空避難設備,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是本案建築物既經高雄縣政府及高雄縣警察局核可備案,應依法核發建造執照,該建築物經查驗確係完工並符合上開法條之規定者應予發給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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