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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商場、餐廳、市場之主要出入口前面留設空地或門廳得否設置於淨高三公尺之騎樓疑義乙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84 年 09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4.09.19.台內營字第8406444號說明:

一、復貴廳84.09.01八四建四字第8855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條,商場、餐廳、市場建築物,依規定於地面層主要出入口前留設之門廳,應不得設置於騎樓。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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