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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法定停車位設置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12.24.營署建管字第1020079900號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11月27日屏府城管字第10275728200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之1規定「停車空間設置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者,其鄰接居室或非居室之出入口與停車位間,應留設淨寬75公分以上之通道連接車道。……」來函稱其停車位設置於法定空地,非屬上開規定「停車空間設置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者」,不適用該條文之規定;另同編第90條「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一、六層以上,或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類及H-1組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500平方公尺者,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道路,其他各處可開向寬1.5公尺以上之避難通路,……並應接通道路。……」依上開第90條第1款規定設置之避難通路範圍內,不得設置法定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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