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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面臨高速公路穿越道之建築基地能否面臨該穿越引道建築乙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70 年 07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0.07.17.台內營字第035178號說明:

一、復貴府70高市府工都字009770號函。

二、本案應請貴府依照建築法第42條及第48條之規定在不妨礙公共交通、公共安全下指定建築線後依法發照建築。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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