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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設置自用發電設備之建築物,起造人是否應先申請登記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6 年 06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6.06.04.台內營字第503580號說明:

一、復貴廳76.05.05.建二字第17074號函。.

二、按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應以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驗其建築是否與設計圖樣相符以為斷,建築法第7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建築物竣工後使用執照之停發,如無違反同法第70條第1項及第72條之規定者不得任意為之。前經本部64.04.12.、68.12.10.台內營字第622916、045644號函示在案。至如何配合電業法之執行,請本於職權逕為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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