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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1條第2項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7.02.營署建管字第0960034261號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96年6月25日(96)戴建字第06016001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1條第2項規定「高層建築物連接特別安全梯間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上開規定係限制走廊之防火性能,緊急昇降機之機間應具備之防火性能同編第107條已另有規定。高層建築物縱需藉走廊及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機間)方能連接兩座特別安全梯,緊急昇降機之機間應符合第107條規定,無涉第24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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