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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基地四周已建有廠房,可否以農業區現有道路指定建築線申請建築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10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10.15.台內營字第110583號說明:

一、復貴廳71.09.23.71建四字第189267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42條明定,「建築基地興、建築線應相連接,其連接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省(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其以既成巷路申請指定建築線者,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3條、第4條、第5條已有明文;至該既成巷路所在之分區尚未有限制,本案以農業區現有道路指定建築線,應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於職權,逕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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