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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得否以符合國家標準之汽車用迴轉盤轉換車道進行方向乙案,請依說明二研商結論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88 年 10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8.10.28.台內營字第8877696號說明:

一、復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聯會88年7月15日建師全聯(88)字第451號函。

二、本案經邀請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部分縣(市)政府及本部中部辦公室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次:為維護停車空間使用者人身安全並保持由人員駕駛階段之車道車流通暢,車道之內側曲線半徑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不得以車道已設置汽車用迴轉盤為由而免依上開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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