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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法第73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有關問題,請依本部64.08.21.邀集各有關單位會商結論辦理。

會議日期 64 年 09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4.09.02.台內營字第656251號說明:本案係依據經濟部64.07.08.經(64)商15339號函及財政部64.08.04.(64)台財稅第35634號函辦理。並經本部邀請行政院秘書處、經濟部、財政部、司法行政部、經設會及省(市)政府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1)為防止違章建築之發生,並配合都市計畫分區使用之管制,建築法第73條不宜修正,惟今後地方政府建築管理單位對於違反建築法第73條規定使用之建築物,應依據法令規定加強取締及處罰,執行不力者應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議處。人民申請營業登記時,有關建築物使用執照部份之審查,由主辦單位送交該管地方政府建築管理單位負責審查並簽註意見。(2)請財政部修正稅法時,對於未經辦理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者應研擬增列適當處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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