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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台灣戶外廣告媒體協會函詢「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101.12.14.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369180號說明:

一、復貴局101年11月16日北市都建字第10170985200號函。

二、查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4條規定:「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另查「外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2款規定,係指建築物外圍之牆壁,又上開所稱「建築物牆面」指建築物外牆面之外側,本署98年6月26日營署建管字第0982912089號函已有明示,至建築物外牆面之外露樑及柱,屬構成建築物外牆面要件之一,是固著於建築外牆面之招牌廣告,其設置範圍內如有外露樑或柱時,得以該樑或柱作為申請設置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之起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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