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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事務所函詢本部83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8305334號函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2 年 05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12.05.12.營署建管字第1121091929號函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2年3月29日治所字第112032901號函。

二、查本部83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8305334號函釋:「……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僅係停車空間數量之規定,有關機械停車設備則於第六十條第二款(註)中,已有明文,另其設備標準應參照CNS機械停車設備國家安全標準規定辦理。至建築物依規定所附設之停車空間,採用昇降二層式停車空間,其使用交換鑰匙方式為之,要不違反上開法條及CNS規定,在有關規範訂定前,即係為私權契約行為,尚非法所不許。」上開函有關機械停車設備之規定,現行條文已移列第60條第1項第3款,另本部已訂有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有關採用昇降二層式停車空間,如未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第1項第3款、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及CNS規定,上開函仍適用。倘仍有個案認定疑義,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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