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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上之樹立廣告高度計算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104.04.30.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021967號說明:

一、復貴局104年4月7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43227550號函。

二、查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2款及第3條規定:「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3公尺者。」次查「『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其高度及面積限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樹立廣告高於屋面不得逾9公尺。……』本部89年1月7日台89內營字第8982080號函業有明示。上開所稱『高於屋面不得逾9公尺』,係指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自其最高點往下垂直計量至屋頂面之高度不得逾9公尺。該樹立廣告如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上,其與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合計須在9公尺以下,至如設置於斜屋頂時,自其最高點往下垂直計量至設置屋頂面之位置,其高度不得逾9公尺。」本署89年5月4日89營署建字第13568號函已有明示。是以,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上之樹立廣告,其高度之計算係自其最高點往下垂直計量至屋頂突出物面,如未超過3公尺者,免申請雜項執照,且其與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合計須在9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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