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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送「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應如何適用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及指定建築線會商結論請核備」乙案,請依照說明二辦理。

會議日期 68 年 07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8.07.31.台內營字第022557號說明:

一、復 貴府68.05.11.(68)府建四字第35663號函。

二、關於「研商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發布實施後其範圍內之建築適用建第法疑義」乙案業經本部於本(68)年7月12日邀集有關機關商並獲致結論如下:「一、查「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係依據建築法第3條第3項之授權而訂定,有關該地區之建築管理自應依上開辦法辦理。該辦法未規定者,依同法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適用建築法。惟其適用建築法在執行上確有困難者,應由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參酌各縣市實際執行情況通盤檢討,研提具體意見送部憑供修正該辦法之參考。二、按「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係省的單行法規,如有不能適應狀況,應自行參酌實際情形,檢討修正該規則。」,請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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