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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供人居住之農用倉庫、牛舍、豬舍、菇寮及寺廟等建築物,其未編列門牌號碼者,申請接水接電應如何辦理一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64 年 10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4.10.27.台內營字第657109號說明:

一、依據台灣電力公司64.07.31.電業字6407-0642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部於64.09.08.及64.10.15.邀集各有關單位研商,並獲致結論如下:「一、依建築法令規定請領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仍應依照建築法第73條之規定憑使用執照申請接水、接電。二、使用執照無建築物之門牌號碼者,應由電力公司及自來水公司通知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於三日內派員會同查明建築物確實地點後予以接水接電」。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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