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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騎樓」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頒佈後,在建造執照,申請圖上其歸屬註明「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88 年 11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8.11.19.88營署建字第36055號說明:

一、復貴會88年10月25日建師全聯(88)字第687號函。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明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騎樓」並未列入前開列舉款項中,故其於建造執照申請圖上歸屬「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法無限制,於不影響公共通行之機能下,騎樓於建造執造圖說上區分所劃分,除連通室外之通路或門廳部分須註明共用部分外,其餘部分得依慣例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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