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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92年9月23日召開「研商路外停車場出入口設置停管設施安全島於車道上,該處車道寬度得否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車道寬度之限制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92 年 09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2.09.29.營署建管字第0922915602號說明:復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2年7月21日北市交停字第09239017500號函。

>結論:

一、按非所有「路外停車場」均位於建築物內,本次開會事由應修正為「研商建築物汽車出入口設置停車管制設施,該處車道寬度得否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車道寬度之限制案」。

二、建築物停車空間為管制出入車輛或收取停車費用,得於車道範圍內設置停車管制設施。停車管制設施不得設於車道轉彎處或坡道內,該設施範圍直線長度不得小於六公尺,且設置後單車道淨寬度應達二‧三五公尺以上,雙車道淨寬度應達四‧七公尺以上(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雙車道寬度應為五‧五公尺以上,又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提供之停車管制設施寬度為八十公分,故單車道淨寬(5.5m-0.8m)/2=2.35m,雙車道淨寬2.35m×2=4.7m),以維安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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