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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三條執行疑義乙案,復始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89 年 04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9.04.14.台內營字第8983026號說明:

一、復貴局89年3月15日北市工建字第8930653700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校舍配置「……應自建築線退縮騎樓地再加一‧五公尺以上建築」,及第二款「臨接建築線或鄰地境界線者,應自建築線或鄰地界線退後三公尺以上建築」,其立法意旨在於維持校舍與外界有相當之距離,免致教學及課業活動受外界之侵擾。是關於校舍之遮陽板,如屬不計入建築面積部分,得不受該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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