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期便民利民並提高行政效率,貴局建議凡原核准起造人產權分配清楚者,其於申請變更起造人時,僅需由變更部分之起造人檢附有關證件提出申請,對於未變更部分之起造人則予省略(僅需在名冊上註明其他照原核准)乙節核屬可行。
內文
內政部函 69.08.27.台內營字第041672號說明:
一、復 貴局69.08.07.北市工建字第65451號致本部營建司函。
二、副本抄送台灣省政府建設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本部營建司、法規委員會。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69.08.27.台內營字第041672號說明:
一、復 貴局69.08.07.北市工建字第65451號致本部營建司函。
二、副本抄送台灣省政府建設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本部營建司、法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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