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所在地與營業場所分在不同地點,可否憑公司所在地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65.01.07.台內營字第661864號說明:
一、復 貴部64.11.08.經(64)商27058號函。
二、建築法第73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至於其營業場所是否必須與公司在同一地點,有關建築法令尚無限制規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65.01.07.台內營字第661864號說明:
一、復 貴部64.11.08.經(64)商27058號函。
二、建築法第73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至於其營業場所是否必須與公司在同一地點,有關建築法令尚無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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