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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所在地與營業場所分在不同地點,可否憑公司所在地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5 年 01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5.01.07.台內營字第661864號說明:

一、復 貴部64.11.08.經(64)商27058號函。

二、建築法第73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至於其營業場所是否必須與公司在同一地點,有關建築法令尚無限制規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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