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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反建築法規定處分「停止使用」執行時,須在現場以「公告」行之。

會議日期 63 年 03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3.03.10.台內營字第569071號說明:

一、違反建築法規定處分建築物「停止使用」執行時,主管建築機關,除將「行政處分書」函送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外,須在建築物現場以「公告」行之。該「行政處分書」的內容及格式宜由省(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報部核備。

二、現場公告,由主管建築機關前往執行,遇有障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或因障礙而有妨害安寧秩序時,會請警察單位予以協助。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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