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2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之燃氣塔或排放塔是否為建築法第7條規定之煙囪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110.6.15營署建管字第1100806238號函說明:

一、復貴公司110年5月7日鼎煉液專字第1100000072號函。

二、依經濟部能源局110年6月8日能油字第11000568670號函:「查『天然氣事業法』對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之燃氣塔或排放塔並無設置規範規定。」考量旨揭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之燃氣塔或排放塔,其性質與建築法第7條所稱煙囪相近,又其目的事業主管法令並無設置規範,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應比照煙囪認屬建築法規範之雜項工作物。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之燃氣塔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