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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設公司或廣告公司興建木造樣品屋及服務中心應否申請雜項執照乙案,本廳擬具意見如說明二、復請核辦。

會議日期 69 年 03 月 10 日

內文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 69.03.10.建四字第11733號說明:

一、本件參照桃園縣府69.02.26.(69)府建管字第18247號函將貴部69.01.30.台內營字第7276號函。

二、邇來建築公司為了廣告銷售房屋,擅自興建樣品屋,佔用私設道路或借用私地興建如建築工程完工後不拆除易造成糾紛,為免與新違章建築混淆,似可於建築工程申領建造執照時一併將樣品屋位置大小標示於圖面上,並限於申領使用執照前自行拆除清理完畢,否則不予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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