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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變更使用併室內裝修涉及施工廠商資格1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0 年 07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110.7.9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1324號函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該署署長信箱1100618001號辦理。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以及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為建築法第77-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所明訂。

三、又所稱之室內裝修、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稱室裝辦法)第3條、第5條亦已載明。

四、有關施工廠商資格,倘符合室裝辦法第3條所稱之室內裝修,其施工廠商須符合室裝辦法第5條規定;又如該分間牆屬防火區劃之變更,倘該防火區劃涉及主要構造等之變更須施工者,其施工廠商資格自應符合營造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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