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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復建築法令疑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7 年 05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7.05.31.台內營字第785835號說明:

一、復67.04.10.建四字第50987號函。

二、建築執照已逾期作廢重新依法申請建築許可時,應依建築法第30條檢送有關書件、圖樣,申請許可。至重新申請許可之建築物設計人如與原設計人不屬同一人時,是否應由原設計人提出拋棄書後始得為之乙節,純屬起造人與設計人間私法上之關係,主管建築機關無從過問。

三、建造執照於逾期作廢後未即時停工仍繼續施工以至完成者,應依建築法第86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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