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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利用領有使用執照用途為「店鋪」之房屋作為加工修理業之場所,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可否免辦用途變更為「工廠」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5 年 09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5.09.13.台內營字第698632號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65.08.04.經(65)商21249號函轉 貴廳65.07.20.建3字第104828號函辦理。

二、查建築法第73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同法第74條並定有一定之要件,自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主管建築機關並應依有關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關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為其准駁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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