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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廠為防止公害及維護環境衛生所建造之廢水調整池、混凝土池、污泥晒乾池等污水處理設備關係公共衛生應屬建築法所稱之雜項工作物,依法應請領雜項執照方得准予建築、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2 年 01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2.01.13.台內營字第123998號說明:復 貴廳71.12.15.建四字第256768號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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