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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其高度之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89 年 05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05.04.營署建字第13568號說明:

一、復貴府89年4月17日(89)彰府工管字第70189號函。

二、按「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其高度及面積限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樹立廣告高於屋面不得逾9公尺。…」 ,本部89年1月7日台(89)內營字第8982080號函業有明示。上開所稱「高於屋面不得逾9公尺」,係指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自其最高點往下垂直計量至屋頂面之高度不得逾9公尺。該樹立廣告如設置於,其與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合計須在9公尺以下,至如設置於斜屋頂時,自其最高點往下垂直計量至設置屋頂面之位置,其高度不得逾9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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