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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3項疑義乙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93 年 04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3.04.16.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3558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台北市建築師公會93.03.29.(93)十三會字第0326號函辦理。

二、按山坡地在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且未逾百分之五十五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不得配置建築物,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所明定。至於同編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臺、屋簷、建築物出入口雨遮、遮陽板、雨遮及花臺,若僅突出於首揭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且未逾百分之五十五之坵塊上方,並未定著於該坵塊之土地上或地面下者,該坵塊不視為配置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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