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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礦業法第60條第2款堆積土石及礦渣請同意免納入建築法第7條規定管理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3 年 07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73.07.02.營署建字第007042號說明:

一、復貴司73.06.13.礦司字第437號函。

二、土石及礦渣之堆積,其形態隨時在變化且不穩定,一旦遭到暴雨山洪若無適當之工作物穩固渣堆基腳及攔截流砂,極易發生山崩、沖刷、淤積溪床,堵塞都市下水道系統,造成嚴重災害。

三、本案同意免納入建築管理,唯為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權益及自然景觀、生態平衡,對於堆積土石及礦渣應請採礦人確實依照有關法令規定加強防護設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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