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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僑居國外之華僑,申請建造執照,變更起造人,應具備何種證明文件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08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8.20.台內營字第102105號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71.06.30.高市府工建字第16025號函辦理。

二、僑居國外之僑民,經查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得享有中華民國國民之權利,其在國內申請建造執照、變更起造人,應適用一般建築法令有關規定。

三、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建造執照、變更起造人,除應依一般法令有關規定辦理外,應符合土地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0條規定,呈請縣(市)政府核准,層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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