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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建築共同起造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逕行變更起造人,可否准予辦理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8 年 08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8.08.23.台內營字第24095號說明:

一、復 貴府68.07.25坊建字第7497號函。

二、按建築物起造人為該造建築物之申請人,起造人申請建照執照,除應具備一此項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應足以證明其為取得土地建築之權利者為要件,是申請為建築物起造人名義變更,固不僅應經雙方當事人之同意,並應審查其建築土地權利之變更是否合法以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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