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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層以上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地基調查不得委由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公私機構之土壤試驗室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64 年 04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4.04.17.台內營字第629771號說明:

一、復64.06.25.建四字第35859號函。

二、查「五層以上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均須由登記有案之鑽探業,應用地基鑽探方法調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已有明文規定,在該條文未修正之前自不得委由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之土壤試驗室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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