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台端函詢騎樓與共同走廊之定義乙案,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102.01.08.營署建管字第1020001084號說明:

一、復台端102年1月3日函。

二、按建築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設有騎樓者,其地平面不得與鄰接之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但因地勢關係,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且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騎樓寬度與構造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7條規定留設。合先敘明。

三、至所陳共同走廊乙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又查本部95年12月1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7689號函說明二:「上開條例第16條第2項所稱『共同走廊』,依同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指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且專有部分依同條例第3條第3款定義,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業有明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台端函詢騎樓與共同走廊之定…」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