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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農業區內原以申請人之父親名義請領建造執照並興建至二樓之農舍,可否辦理變更設計,將原來一戶變更二戶贈予其無農舍且具有自耕能力之子一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09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9.21.台內營字第109658號說明:

一、復 貴廳71.08.25.71建四字第181475號函。

二、按得在都市計畫農業區建築農舍者,其申請人除必須具農民身分外,並應以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為要件,此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款」所明定。故僅為無農舍與具有自耕能力者,即與此要件不合,不得就已領照施工中之農舍建築變更設計。農舍建築最大基層面積為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係以戶為單位,即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可得申請建築之面積而言,縱令分成二棟以上,亦應以其自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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