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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建造完成之建築物補辦建築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6 年 06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6.06.02.台內營字第730970號說明:

一、復66.04.14.建四字第50988號函。

二、查遏阻違章建築為當前重要政策,院長迭有指示。本案廠房建築物未申請建照執照竟順利建築完成,高雄縣政府負責違建查報、取締之人員難辭其咎,貴廳應切實督促改善,以免再有類似情形發生。至該建築物仍應依建築法第86條、第87條規定補辦手續,起造人,承造人應依上開法條及營造業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嚴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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