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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為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2及「花蓮縣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申請私設連接建築線通路審查基準」所核准之私設通路,得否限定使用對象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5.23.營授辦城字第1033504611號說明:

一、復貴府103年4月24日府建計字第1030069151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8款規定:「私設通路: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至依據旨揭法令核准之私設通路,得否限定使用對象,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尚無規定。另查旨揭細則條文第2項規定:「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等相關事項,由縣(市)政府定之。」准此本案如有需限制使用對象,請本諸權責逕依上開規定將使用條件納入旨揭貴府所訂定審查基準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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