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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車道出入口設置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03.15.營署建管字第0950011001號說明:

一、復台端95年3月2日申請書。

二、「建築物之汽車出入口不得臨接左列道路及場所:一、自道路交叉點或截角線,轉彎處起點,穿越斑馬線、橫越天橋或地下道上下口起五公尺以內。……」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5條(第5章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第5節車庫、車輛修理場所、洗車場、汽車站房、汽車商場(包括出租汽車及計程車營業站))所明定。車庫、車輛修理場所、洗車場、汽車站房、汽車商場(包括出租汽車及計程車營業站)其汽車出入口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5條規定辦理;至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超過30輛者,依同編第59條之1第5款規定「附設停車空間超過三○輛者,應依本編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設置之」,尚無第135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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