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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臺端函為申請自用農舍疑義乙案,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1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01.25.營署綜字第1000003106號說明:

一、復臺端100年1月12日申請書。

二、旨揭疑義,本署意見如下:

(一)「申請自用農舍,申請農地是否需臨接現有道路」乙節: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僅第8條第1項第6款:「農舍坐落之該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應有道路通達……」規範申請集村興建農舍應有道路通達,如非申請集村興建農舍,則不受上開規定限制。

(二)「是否需成為一宗基地始得申請建築」乙節:有關臺端所持有八德段○○○地號與○○○○地號土地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所稱「該宗農業用地」認定部分,涉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權責,請逕洽辦理。

三、旨揭案件涉及個案審查部分,如地方政府另有相關法令規定,仍應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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