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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 貴市○○攤販集中場違法營業應如何依法取締乙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68 年 11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8.11.15.台內營字第041604號說明:

一、復 貴府68.10.08.高市府工都字第006592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86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0條適用上之區別在於後者係特指擅自將建築物變更供公眾使用或將原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變更為供他種公眾使用者而言。

三、復查住宅區不復設置零售市場,本部60.11.26.台內地字第438026號函,已明文核釋。本案應請依上開有關法令予以核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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